
在民事訴訟中,在一起案件中,被告可以通過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權利請求,稱之為反訴。那么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也能提出反訴呢?
一、刑事案件中可以提出反訴嗎?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由人民檢察院作為控訴方,自訴案件則是由被害人作為控訴方。而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原告,但是人民檢察院不能成為反訴對象,所以只有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才能提出反訴。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中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也就是說,刑事案件中,只有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反訴。
二、反訴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只限于對自訴人,不能對代為告訴人或者被害人親屬提起反訴;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有關,只與本訴的內容有關,與反訴人有關。如果反訴成立,可以沖銷、折抵本訴;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反訴的內容只限于不訴不理案件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不包括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不包括本應當公訴但由被害人自訴的案件。
反訴一經成立,人民法院即可與自訴案件合并審理。在這種互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如果自訴或反訴一方申請撤回起訴,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訴后,對未申請撤回的訴訟應繼續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消刑罰。
在刑事案件一審中能否反訴,需要案件性質確定,公訴案件被告人不能反訴,自訴案件可以反訴。同時反訴也需要滿足法定條件,反訴一經成立,人民法院即可與自訴案件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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