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可協議離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對于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于離婚案件的調解結果不同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可協議離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對于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于離婚案件的調解結果不同,就產生以下兩種不同的離婚方式:
(一)調解離婚
如果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并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那就不需要強行判決,直接制作離婚調解書,簽收就生效,也就是說,從收到調解書這一刻起,婚姻關系就正式解除了。
(二)判決離婚
如果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對夫妻感情不能調解和好,或者對財產和子女等問題不能全部達到和解方案,那就需要法院依法對雙方所有爭議事項進行判決處理,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不服的,15天內可以上訴,不上訴的,15天后判決生效,雙方正式解除夫妻關系。如果上訴的,那自二審判決離婚文書發放到當事人后即刻生效。
所以,調解離婚速度快,能緩和雙方矛盾,是當下各法院積極推進的一項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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