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官司什么最重要?當然是證據了。離婚官司亦如此,那么離婚的證據該如何收集呢?
實務中,離婚的證據主要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再無和好可能,希望解除婚姻關系。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里的重婚是指與他人舉辦婚禮、再次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生活。同居也并不是大多數人認為的出軌。與他人同居需要持續穩定2個月左右,而并非廣義上的一次或多次出軌的行為。
2.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暴多發生于家中,認定較為困難。實務中,對于家暴認定,警察的筆錄、出警記錄、傷情鑒定等具有重要意義。所以,遭遇家暴,在保護好自己的前提下報警還是很有必要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此類證據,多來自于交易憑證、警方的記錄和錄音、悔過書等自認的材料,需要耐心搜集。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分居滿兩年不是導致離婚的必然條件,實務中法官往往會結合一些特定的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建議搜集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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