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就必須通過法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為解除婚姻關系設立了兩種方式: 第一,協議離婚,即通過到法定的部門(民政局)登記,將離婚協議備案到該部門后,領取離婚證,從而解除婚姻關系。第二,訴訟離婚,即通過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經過法院審理后,以判決書或是調解書的方式來強制解除婚姻關系。
關于訴訟離婚的情形可概括為以下幾種:
(1)離婚只是單方意愿,對方根本不同意離婚。
(2)雙方對離婚無異議,但對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承擔、子女的撫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3)—方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要離婚的。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離婚的。
(5)—方人在國外學習或工作,無法回國;另一方在國內,想要離婚的。
(6)雙方就離婚、財產、子女等問題能達成一致意見,但是沒有時間回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可以選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走無爭議離婚的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7)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想通過法院調解書的方式來增強協議的效力,也可以選擇走無爭議離婚的訴訟程序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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