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以王某婚后財產糾紛為例
發布時間: 2015-03-25 14:23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4年12月11日在青島市市南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后,被告李某名下尚有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尚未分割,現原告依法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法院受理后,王某追加訴訟請求,請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養老金,因被告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和養老金具體數額未知,起訴時暫定都是以2萬元進行起訴。其具體數額以法院調查取證的結果為準。
一、案件基本事實: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4年12月11日在青島市市南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后,被告李某名下尚有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尚未分割,現原告依法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法院受理后,王某追加訴訟請求,請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養老金,因被告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和養老金具體數額未知,起訴時暫定都是以2萬元進行起訴。其具體數額以法院調查取證的結果為準。
二、爭議的焦點問題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企業年金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企業年金是什么?企業年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下面就對企業年金進行全面的分析。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和本企業經濟狀況,經過必要的民主決策程序建立的,享受國家稅優支持的養老保障計劃。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并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資金來源上看,職業年金的主要來源是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的繳費基數為本人繳費工資,由單位從個人工資中代扣。因此,職業年金的來源與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密切相關。
從本質上看,職業年金制度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職業年金應當屬于養老保險金范疇,而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主要生活費用,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實際上是遞延的勞動報酬,具有工資屬性。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7條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第12條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從以上規定可知,企業年金本質上屬于可期待的養老保險金,只有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才可取得。
綜上所述,企業年金是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補充,性質類似于養老金,因此企業年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企業年金是一些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對職工的一種福利。本案中,被告所在單位是青島前灣西港聯合碼頭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國有單位,公司為其繳納企業年金。
三、本案的裁判結果
本案中企業年金、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的數額都是通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結果,其中企業年金數額是法院去被告所在公司查詢的結果。法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納費用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被告1998年1月至2014年12月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27792元,系從被告工資中扣取而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割,原、被告各分得138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名下的企業年金27792元歸被告所有,由李某補償王某13896元;
二、。。。
三、。。。
四、本案的創新點
企業年金在離婚糾紛和婚后財產糾紛訴訟中涉及很少,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金涉及比較多。企業年金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分割的。通過查閱各地判例,各地法院也對企業年金進行支持,這為以后我們在接受咨詢或者委托時提供了借鑒。從而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對本案的總結與體會
首先,本案本來是一個普通的婚后財產糾紛案件,通過查閱案例并通過分析,被告所在公司給被告繳納企業年金,故分割被告在夫妻存續期間的企業年金。
其次,本案在訴訟時原告尚未掌握被告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和企業年金的數額,全部是通過法院調查取證而來,都是暫定以2萬元訴訟的,而實際上通過法院調查的結果其各項都數額遠遠高于2萬元,法院判決之后法官也沒有讓補交訴訟費,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最后,本案被告出軌,拋妻棄子,離婚后娶妻生子,為了最大程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多的分割被告財產以彌補當事人的受傷的心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