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與被告董某于2013年9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4年9月12生育一子董某。雙方均系再婚,因感情基礎薄弱,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夏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雙方離婚,婚生子董某由原告夏某撫養,董某支付撫養費3000元,未提及夫妻共有財產及債務問題。法院受理后,組織人民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孩子同意由董某撫養,但對于董某提出的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問題,未達成一致,調解未果。
董某辯稱原告起訴中未提及夫妻共有財產及共同債務,其要求一并處理。庭審中,雙方舉證情況。
原告夏某提交證據:1、結婚證,證明原被告夫妻關系,2、婚生子董某的出生證明,證明婚生子女情況,3、雙方協議書復印件,證明雙方婚內的夫妻財產約定,4、董某作為股東的某公司信息三宗,證明董某持股的三家公司情況,博泰公司2003年9月22日成立,董持股70%,泰岳公司2011年12月19日成立,董持股100%,納福來公司2015年4月7日成立,董持股82.7%,5、借條一張,證明案外人向董借款20萬。
被告董某提交證據:1、預防接種證,證明婚生子女情況,2、保姆證言三份,證明夏某僅是偶爾探望孩子,董某為挽回婚姻被迫簽訂相關協議,3、保姆的證言6份,證明夏已半年未探望孩子,4、劉某(孩子奶奶)的證言一份,證明夫妻分居后,子女一直隨父親和祖母生活,祖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照顧子女,5、房地產登記簿一份,證明2013年6月14日董某以夏某名義購買城陽區房產,6,房地產權復印件,證明董某購買房產時屬于限購狀態,7青島市文件,證明相關限購政策,8情況說明復印件,證明涉案房產是董某婚前購買,夏某僅是頂名,10、夏某給案外人劉某出具的81萬房款首付借款1張、轉賬憑證復印件5張及首付款和車位費憑證3張,證明董某用以購買房屋的款項是從劉某借款,11董某和夏某出具給劉某的9.68萬借條1張,證明房產購買后還款也是向案外人劉某借款,12、董某出具給王某的借條3張合計37.2萬元及付款憑證9張,證明董某和夏某婚后向案外人王某借款用于還房貸及其他生活支出,13、劉某向夏某名義購買房屋貸款的還款賬戶轉賬憑證16張,證明房產已還貸款系夏某向案外人借款償還,14、董某為王某出具的借條2張合計8萬,證明董某為夫妻生活支出向案外人王某借款使用,15董某給劉某的借條10張合計110.74萬元,證明董某為了夫妻生活支出向劉某借款使用,16,夏某記錄的生活賬本,證明2013年-2015年夫妻共同生活產生的巨大開銷,17夏某與董某2013年和2014年、2015年部分共同生活支出單據一宗合計892355元,證明夏某和董某共同生活期間的生活開銷,19夏某離開家時搬走的物品清單,合計340923.4元,證明夫妻生活期間的花費和被夏某拿走的東西,20夏某和董某的通話記錄和相關錄音材料,證明夏某名下房屋的頂名事實和離開家時搬走的物品情況。
(二)本案爭議
1、雙方婚生子董某的撫養問題及撫養費問題?
2、涉案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問題,及婚內協議的效力問題?
3、涉案債權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有問題?
(三)裁判結果
城陽區人民法院裁判認為:
1、對于孩子撫養問題,考慮到孩子現隨董某及董某母親生活,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本院酌定婚生子董某由父親董某撫養為宜,夏某每月可探視兩次。同時考慮本地生活水平及原被告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由夏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600元為宜,至孩子自立時止。
2、董某主張位于城陽區的房產系夏某頂名購買,因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且該房產系夏某婚前購買,并為支付首付款出具了借條,房產亦登記在夏某名下,應系夏某個人財產。夫妻用以婚后共同財產償還房屋貸款為136979.42元,夏某應付給董某其中一半,即68489.71元,其余涉及房屋還貸借款因涉及案外人劉某,本院不予確認。
3、對于夫妻共同債權劉某所借20萬元,雙方各應分得一半,夏某個人婚前債務及夏某董某婚前共同債務,本案不予一并處理,相對應的債權,案外人可另行主張。
(四)典型意義
本案焦點涉案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及涉案房屋相關債務的承擔問題。本案中,夏某與董某在婚內簽訂《協議》,約定了“涉案房產是由夏某名義購買,該房屋貸款由董負責支付……并約定了如將該房屋過戶給董某,董某須贈與夏某房屋一套,車一輛,及部分公司股份……”。雖然法院判決中對于涉案房屋的是否屬于夫妻共有的認定雖并未直接引用該協議,但裁判文書中對該協議的效力予以認定,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也是法院審理認定相關事實的參照。
法院認為,該協議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約定,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董某未能提供被脅迫或非本人意思表示的證據,故該協議效力應當予以認定。而協議雙方爭議的“房屋貸款由董某負責支付”的問題,法院雖然在裁判文書中未明確引用,但認定了董某和夏某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房貸,夏某應付給董某一半,其他以借款形式還貸的由案外人另行主張,該判決結果也是夏某上訴的主要請求事項。法院裁判的原因是因該協議為婚內簽訂,還貸條款中董某負責支付的貸款應當認定為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而因貸款的借貸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因涉及案外人劉某,本案未予確認。這也是法院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和雙方的在婚姻存續期間和婚內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作出的裁決。
(五)相關法條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7、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結合本案情況,夏某與董某分居后,孩子一直隨董某及董某母親一起生活,且董某及其母親有意愿撫養孩子,有考慮到夫妻雙方均為提交穩定收入證明,所以參照本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撫養費為600元。
引申法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結合本案爭議房產的情況:法院認為,該房產系夏某婚前購買,且房屋登記在夏某名下,應系夏某個人財產。同時,法院認為,涉案房產還貸部分中未能舉證證明系對外借款的部分136979.42元,為夏某和董某婚后共同財產償還,夏某應付給董某一半。
引申法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結合本案爭議《協議》及權利義務約定情況:法院對該協議的真實性和效力予以認定。
引申法條:《合同法》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
同成立。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ㄒ唬┮环揭云墼p、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ǘ阂獯?,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ㄈ┮院戏ㄐ问窖谏w非法目的;
?。ㄋ模p害社會公共利益;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結合本案爭議的夫妻共有債權、債務情況:法院認為,本案對于夏某個人婚前債務及原被告婚前共同債務本案不予一并處理,相對應的債權,案外人另行主張。
引申法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