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協議的效力
發布時間: 2017-03-25 14:25
王某與老伴崔某婚后育有四位子女,其一個兒子三個女兒。1984年,兒子王某與其母親崔某、父親王某及三位女姊妹簽訂“分家協議”。其內容為:由王某負責照顧兩位老人,每月支付贍養費,父母所居住的房屋、宅基地歸被告王某一人所有。之后在1994年村里重新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時,兒子王某將宅基地使用權證辦理至自己名下。
一、基本案情:
王某與老伴崔某婚后育有四位子女,其一個兒子三個女兒。1984年,兒子王某與其母親崔某、父親王某及三位女姊妹簽訂“分家協議”。其內容為:由王某負責照顧兩位老人,每月支付贍養費,父母所居住的房屋、宅基地歸被告王某一人所有。之后在1994年村里重新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時,兒子王某將宅基地使用權證辦理至自己名下。
2002年,父親王某、母親崔某因兒子王某長期不照顧自己,并未按照“分家協議”上內容支付撫養費,遂向法院起訴兒子王某要求支付撫養費,并要求兒子返還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等。經兩級法院判決,最終確認房屋屬于兩位老人的,且王某亦不再履行“分家協議”中約定的贍養義務。之后,父親王某與母親崔某于2011年4月16日共同訂立遺囑,自愿將所有財產在百年后留給三個女兒所有。
現被繼承人父親王某已經去世,該遺囑內容涉及父親王某的部分已經生效。而作為家中唯一兒子,王某并不承認父母所訂立的遺囑中的內容,而且其在村里拆遷統計的過程中,用原先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在拆遷部門登記了自己的名字,之后又以被拆遷人的身份簽訂了拆遷協議,并領取了拆遷補償款。
母親崔某得知兒子一人擅自簽訂拆遷協議領取補償款后,與三位女兒一起找到我們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并委托董琦律師代理,要求起訴王某要求按照遺囑繼承此房屋,并認定王某無權簽訂拆遷協議,應返還拆遷補償款。
董琦律師代理后,在起訴的同時第一時間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申請,要求保全、查封王某所得的拆遷補償款,在經過各方努力和法院、拆遷部門的配合下,終于在一周內查封了王某的補償款賬戶,并成功包住了這筆補償款,沒有讓其轉移。
二、裁判結果: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由母親崔某及三位女兒繼承涉案房屋,兒子王某對房屋沒有任何繼承份額且應返還拆遷補償款。
三、律師感悟:
百善孝為先,孝順父母自古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實施變成了法定義務。在本案中,父母的贈與跟贍養是掛鉤的,“分家單”中的分得房子應該屬于一種“附條件贈與”,在兒子不盡贍養老人義務的同時也失去了接受贈與房子的資格。
兒子王某在簽訂拆遷協議時使用的未變更名字的宅基地使用權證,雖然沒有辦理過戶更名,已經是“無效證件”了,因為另一生效判決重新確認了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span>
作為辦案律師,在辦理具體業務中也需注意,此類需要查封、保全的繼承案件,承辦律師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提起保全申請,并快速的聯系辦案法官、書記員在被告未轉移錢款的時候,及時將其賬戶查封、保全。